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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暉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暉朗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