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昌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命葉昌鑫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交訴字第40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23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