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宇璿指定辯護人 張一合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合議庭審理程序,當事人、指定辯護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21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且被告蘇宇璿要聆聽宣判,惟因被告於本件案發時有無考領中華民國合格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之適用,均有應行再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合議庭審理程序,且當事人、指定辯護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