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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OBENITA CLAIROL NUEVO

原 告 ROMEO ANDES AZURES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安律師被 告 陳胤喆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518號),嗣被告於本院審訊時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