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葉人豪被 告 通達速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被 告 通達速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被 告 陳劍鋒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交簡字第86號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為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