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廖怡婷被 告 林科安上列被告林科安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5年度基交簡字第81號,經原告廖怡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