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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賈仲武被 告 黃奕誠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黃奕誠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賈仲武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