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邱呈祥被 告 蘇宇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74號),經本院以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受理,並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依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件之通常程序審理,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