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何帛種被 告 陳忠華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基交簡字第10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忠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帛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