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黃靜如被 告 林宇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87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