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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秩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基秩字第41號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陳世青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502041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青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之。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世青違法之事實如下︰

㈠、時間︰民國115年5月10日中午12時3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信義區公所圖書館。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塑膠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為警於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被移送人陳世青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各1份。

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份。

㈣、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有上述證據足堪認定;而吸食強力膠或有機溶劑者,會產生興奮、幻覺及欣快感,覺得飄飄然可幻想許多影像及聲音,且對外界刺激極為敏感,容易衝動而產生偏差之行為,有時伴有噁心、嘔吐,而後隨之而來的是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症狀包括眩暈、運動失調、頭昏眼花、說話不清、失去方向感等,倘吸食量繼續增加,則會產生幻覺、妄想、時空扭曲等症狀,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指之毒品或管制藥品,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規範之範圍。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公然於信義區公所圖書館吸食煙毒或麻醉物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所為足生負面影響於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實值非難;復衡酌被移送人坦承非行之犯後態度,及衡其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貧困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本院卷第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又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本院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附錄處罰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四))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