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15年度基秩字第63號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被移送人 蘇家蔚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基港警刑字第1150008765號移送書之移送審理,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家蔚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蘇家蔚(下稱: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8月1日11時4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00號管制站。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持不知情之周俊豪申辦之商
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冒用周俊豪之身分欲進入基隆港區內,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115年8月1日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個人戶籍資料1件。
㈢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新碼頭中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1件。
㈣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代回收港區通行證使用通知單1件。
㈤周俊豪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1件。㈥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新碼頭中隊蒐證照片編號1至
編號4㈦蒐證光碟1片。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㈡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法第66條第2款之「冒用」係指頂替使用而言,例如港區通行證如係身分之證明文件,向他人借而冒用者,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予以處罰,亦有內政部警政署81年6月1日座談結論及司法院之刑事法律專題研究㈤第219至220頁之意旨可參。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持不知情之周俊豪申辦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冒用周俊豪之身分欲進入基隆港區內,為警查獲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洵堪認定。
四、茲審酌被移送人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事實坦承不諱,亦考量其動機、起因係便宜行事,兼衡其影響社會秩序之程度非鉅,其於警詢時自述: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擔任貨運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復酌其違反義務及所生損害程度、行為之方法、手段、目的、利得、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用示懲儆,併啟被移送人勿欺騙自己良心,亦勿自欺欺人,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分而遵法度,諸惡莫作,永無惡曜加臨,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因此,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才會心安過好每一天,若存惡心,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職是,自己一個小小的損人利己心念變成行為時,便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成敗,亦莫輕心存僥倖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心存僥倖損人害己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向善,依本分而遵法度,就從現在當下一念正心抉擇力行,則日日平安喜樂,這樣的正心行為才是對自己、大家好的性格人生。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六、如有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經本院原裁定之基隆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有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經本院原裁定之基隆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附錄本案裁處適用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