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李淑華 地址詳卷被 告 李宏俊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簡字第33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