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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王宇榛被 告 陳嘉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嘉豪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9號,改分前為115年度基簡字第86號),因有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情形,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89號判決免訴,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