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朱孝昌被 告 洪憲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15號公然侮辱案件(原案號:115年度基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憲忠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以115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