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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基簡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昶豪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031號、第9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昶豪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爰審酌被告竟未經許可,輸入告訴人陳韋志之帳號密碼,影響告訴人之資訊安全,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考量其於警詢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31號114年度偵字第9442號被 告 陳昶豪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8 樓之1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昶豪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底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8樓之1住家內,未經陳韋志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陳韋志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愛如初見」遊戲帳號「Z0000000000」所屬之伺服器主機之電腦相關設備內。

二、案經陳韋志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昶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核與告訴人陳韋志於警局指訴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子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