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基簡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祥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祥富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祥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自稱現無職業、居無定所、無聯絡電話,且除本件竊盜犯嫌外,另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中及法院判決確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案件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坦承犯行,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上述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