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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基簡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蕙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1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電子菸菸彈壹個(驗前實秤毛重貳點貳參肆零公克、驗後餘重貳點零貳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1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並另補充記載如下:有本院搜索票、扣案證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警方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卷第61頁、第73頁、第77頁、第141至145頁、第155頁、第161至162頁】。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客觀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與考量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6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自己慢性毒殺自己,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肥了毒藥頭、瘦了自己錢荷包,實在得不償失,自己多比賽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勿再犯,永不嫌晚。

四、又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電子菸菸彈壹個(驗前實秤毛重貳點貳參肆零公克、驗後餘重貳點零貳零柒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毒品彩色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各1件在卷可徵【見同上偵字第6797號卷,第153至155頁、第167至168頁】。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電子菸菸彈壹個(驗前實秤毛重柒點捌玖公克),其內因屬液態,無刮除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八、本案經檢察官李承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姬廣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16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顆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4年9月4日中午12時28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顆(驗前毛重0.1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2.021公克、驗餘淨重2.0207公克,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由警方裁罰沒入,不在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且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份,有該中心114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扣案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毒品菸油液體連同與毒品無法析離之菸殼,一併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承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宇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