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4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基簡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世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以佯稱自己有資力,並留虛假姓名及電話之方式,詐取告訴人之現金,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造成告訴人黃韋翔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復衡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及衡其詐得不法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等家庭生活狀況(參114年度偵字第9374號卷第31頁)暨其前科紀錄(參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被告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詐得之現金新臺幣5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黃韋翔和解成立,且已賠償告訴人1,000元(參同上偵卷第101頁告訴人提供之和解書1份),已逾上開犯罪所得,等同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374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2日上午8時47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羅傑摩爾社區上庭警衛室,向值班保全黃韋翔佯稱:借款新臺幣(下同)500元現金,當日上午10點即會歸還等語,並留下寫有假名字及假電話之紙條取信予黃韋翔,嗣黃韋翔見A01未於約定時間歸還,撥打電話發現電話無法撥通,且均為假資料,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韋翔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核與告訴人黃韋翔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詐得之上開現金,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1,000元,告訴人亦表示撤回告訴,有本署115年3月3日偵訊筆錄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等同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妥適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子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