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基簡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建昌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李建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爰審酌被告自述為找女友即侵入告訴人劉翰霖之住處,對他人建築物之管理權限不知尊重,危害社會安寧,自應懲戒,兼衡被告前科素行狀況、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動機、侵入建築物之手段、期間、所造成損害之高低等節,暨被告自述之現職、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禹晴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70號被 告 李建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23時42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劉翰霖位在基隆市仁愛區(詳細地址詳卷)住處,並以腳踢內門第一道鐵門,再推開第二道玻璃門進入查看屋內情況後離開。嗣劉翰霖返家後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翰霖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訊據被告李建昌於本署偵訊中對於上開無故侵入住居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翰霖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影像檔案光碟暨列印截圖(被告確實已經打開玻璃門進入屋內)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建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渝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韓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