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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簡字第 9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基簡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鎧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1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伍顆沒收銷燬。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內容,並另補充記載如下:有本院搜索票、搜索筆錄、扣案證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0號卷,第35至69頁、第101頁、第111至153頁、第177頁】。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自白坦承犯罪事實之犯後態度、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於警詢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係工、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與考量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貴人?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一念貪私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一生,切勿心存僥倖吸毒,倘若被吸毒綁架,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自己慢性毒殺自己,吸毒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來不及自救,那就很悲慘了,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肥了毒藥頭、瘦了自己錢荷包,實在得不償失,自己多比賽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勿再犯,永不嫌晚。

四、又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伍顆,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品證物檢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扣案證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伍顆,其內因屬液態,無刮除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五、至於扣案之電子菸主機壹支,與本案犯罪無涉,且被告於114年11月12日偵訊時供述:上開扣案物,均係我所有,我都不要了等語綦詳,並有該筆錄在卷可佐【見同上偵字第20號卷,第89至92頁】。職是,扣案之電子菸主機壹支並非違禁物,亦與本案犯罪無涉,且被告已拋棄了,爰毋庸併予諭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九、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0號被 告 A01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7日始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114年11月11日16時55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不詳之人購買含依托咪酯成分菸彈5顆後,藏放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住處內,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11月11日16時55分許,在上址住處內,另案為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並扣得依托咪酯菸彈5顆(總毛重23.61公克)、電子菸主機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菸彈,經鑑定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5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主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少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