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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基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朱亦翔被 告 林炎興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起訴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179號;改分案號:115年度基交簡字第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