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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廷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2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廷叡為警另案偵辦販賣毒品案件,經警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7日6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12年度聲搜字第314號)、於112年7月14日16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12年度聲搜字第365號),至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毒品,並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然該等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所定標準,且與被告另案販賣毒品罪嫌無關,而不成立該等罪責,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26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毒品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第三、四級毒品,係就查獲施用或單純持有特定數量者而言,蓋此等行為並無刑罰效果,而係行政罰處罰。倘行為人經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參照)。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檢出第三、四級毒品,固有如附表所指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然因各該第

三、四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均未達5公克,不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構成要件,無從以該等罪責相繩,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264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又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犯行,是即使被告持有各該第三、四級毒品,亦未涉及應受刑事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應由查獲機關逕行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瑾宸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證據出處 驗前淨重 驗出成分 純質淨重 1 112年6月7日扣得之物 綠色圓形藥錠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6428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4(第654頁) ③112年6月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聲請書誤載為2-2、2-3)(第43頁) 1.02公克 第四級毒品 Nitrazepam硝西泮 ﹤1%(約0.0102公克) 2 112年6月7日扣得之物 橘色粉末1包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6428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3(第654頁) ③112年6月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第43頁) 1.923公克 第四級毒品 Nitrazepam硝西泮 ﹤1%(約0.01923公克) 3 112年6月7日扣得之物 橘色圓形藥錠2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號6428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2(第654頁) ③112年6月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2-3(聲請書誤載為1-12)(第43頁) 3.505公克 第四級毒品 Nitrazepam硝西泮 ﹤1%(約0.03505公克)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0.06448公克 4 112年7月14日扣得之物 愷他命2包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7280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8、9(第195頁) ③112年7月1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6-2(第37頁) 0.376公克 0.739公克 第三級毒品 Ketamine愷他命 未驗 5 112年7月14日扣得之物 庫柏力克熊超人造型紅黃底混合包5包 (內含紫色黃色粉末,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①112偵7280號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10至14(第197至199頁) ③112年7月1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第37頁) 編號10:1.334公克 第三級毒品 Mephedr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 0.14公克 編號11:1.247公克 0.128公克 編號12:0.983公克 0.11公克 編號13:1.315公克 0.122公克 編號14:1.171公克 0.128公克 合計0.628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約0.628公克(加上0.376公克、0.739公克則為1.743公克)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