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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哲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哲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第13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4年3月11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234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有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查:㈠被告吳哲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第13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4年3月11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234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15年9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卷,下稱:基檢毒偵1336號卷,第26至27頁、第32頁】。又被告之住所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59號卷,下稱:北檢偵卷,第75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並於113年12月6日移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2紙(113年度證字第1362號、113年度毒證字第131號)、獲案毒品表【見基檢毒偵卷第12頁、第14至1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4日北檢力宿113毒偵2755字第1139116644號函各1件在卷可徵【見基檢毒偵卷第13頁、第16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再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初步鑑驗結果單、證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見北檢偵卷,第45至6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8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卷,下稱:北檢毒偵卷,第83至8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蓋毒品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吸毒、不違法犯紀之鋤頭耕耘自己心田,就不容易繁殖吸毒慾望,只要力行自己不吸毒殘害自己,一定會有收獲,職是,自己一個小小的損人利己心念變成行為時,便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成敗,且人生猶如一本畫冊,內容如何,端視自己如何去描繪,而命運如掌紋,握在自己手裡,自己決定,自己負任,就從現在當下抉擇不吸毒之力行,多比賽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自己亦善思不毒害自己,則日日平安存健康,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煙彈(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酚、四氫大麻酚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0個 見北檢偵卷第55頁、第62頁相片編號3、第65頁相片編號10;北檢毒偵卷第84頁 2 紅色大象形狀研磨器(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個 見北檢偵卷第57頁、第64頁相編號9;北檢毒偵卷第84頁 3 綠色圓形研磨器(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個 見北檢偵卷第57頁、第65頁相片編號9;北檢毒偵卷第84頁 4 獨角獸造型(彩虹小馬形狀)吸食器具(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個 見北檢偵卷第59頁、第62頁相片編號4、第66頁相片編號11;北檢毒偵卷第84頁 5 煙彈式電子煙(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酚、四氫大麻酚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支 見北檢偵卷第59頁、第63頁相片編號5、第67頁相片編號12;北檢毒偵卷第84頁 6 菸草式電子煙(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1支 見北檢偵卷第59頁、第63頁相編號6、第67頁相片編號13;北檢毒偵卷第84頁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