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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嘉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麒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原聲請書此部分之案號誤載,逕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即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下午6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

○○道○○○○地○○○○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於同年月16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前經警拘提到案,當場查獲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予以扣押,而被告因本案查獲時所採驗之尿液亦經查驗毒品成分代謝後之陽性反應,檢察官因而就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據以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觀察勒戒,於115年1月10日執行觀察勒戒,並於同年2月1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又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3月13日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前揭裁定、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按(詳如附表所示),併同沾染毒品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玉琪附表:

扣案物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壹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驗前毛重0.97公克、淨重0.723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72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3年5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22號卷第133頁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