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思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一支(量微而難以完全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在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何思穎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某時許,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住處(正確地址不詳)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2月20日7時1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緝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由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6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再由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4年11月19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同(20)日22時8分許,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服刑時,經該所人員於其所攜帶行李箱內,查獲玻璃球1支,經送檢驗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F30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偵查卷宗第14頁),足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疑。故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之玻璃球1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被 告 何思穎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何思穎於114年2月20日22時8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緝獲,復經警送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服刑時,經該所人員於其所攜帶行李箱內,查獲玻璃球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卷】,業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查扣為被告所有之玻璃球1支,檢出有第二級毒品成份,且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F30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渝鈞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