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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粘添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第1445號、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粘添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查獲時仍為第二級毒品)則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2項、第8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均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7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各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殘渣袋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經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114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依托咪酯成分(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 2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2.386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 粉末5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1990號鑑定書。 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10.01公克、純度51.5%、純質淨重共5.17公克)。 3 白色粉末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72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殘渣袋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經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