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健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號、第83號、第8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健宇分別經㈠警於民國111年8月6日凌晨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㈡警於同年9月25日凌晨2時30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信一路口,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㈢警於同年12月14日23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前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82、8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82、8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112毒偵630卷第32-33頁,111偵8434卷第10-11頁,112偵981卷第44-45頁),又經送鑑確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各編號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考。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毒品及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齊
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深黃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26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3日毒品鑑定書(北檢112毒偵484卷第29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63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84號 2 橘色粉末 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032公克、0.75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偵8434卷第61、63頁) 111年度偵字第8434號 3 黃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1.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偵8434卷第62頁) 4 棕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1.73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偵981卷第57頁) 112年度偵字第9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