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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調偵字第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背包壹個及仿冒「PUMA」商標之背包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114年度調偵字第25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所查扣之「adidas」商標之背包、「PUMA」商標之背包各1個,經鑑定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8月30日以114年度調偵字第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5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得「adidas」商標之背包、「PUMA」商標之背包各1個(見執聲卷第5頁基隆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均為仿冒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