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明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明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期滿,該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屬仿冒日商俱樂部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等情,有仿冒商品判定證明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4頁至第43頁反面),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CLUB商標之粉餅12件 2 仿冒LV商標之小熊造型商品3件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