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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建國

陳培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5號、114年度緩字第28號、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品球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建國、陳培輝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8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品球鞋1雙,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徐建國、陳培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8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各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之球鞋1雙之圖案,經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 INNOVATE C.V.)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球鞋1雙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亦有產品鑑定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3年9月4日函在卷可參。上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等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