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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9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國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韓國華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韓國華係金字塔室內裝修工程行(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3,下稱金字塔工程行)之負責人,綜理工程施工及管理等工作,為從事相關修繕工程業務之人。

二、緣於民國110年9月28日,金字塔工程行標得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下稱建德國中)辦理發包之「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採購案(下稱本件採購案),並由簡文亷負責監造業務。韓國華於110年10月15日開工前,即已知本件採購案之施工項目壹直接工程費第五項其他工程之第4項「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項目(下稱系爭項目,數量及單價等項詳附表一說明),於金字塔工程行施工前,業已施作完成,該項目毋須實際施作,依契約約定,即應辦理變更設計程序,將該項目予以刪除,並就變更部分予以減價結算。詎韓國華、簡文亷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韓國華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接續為附表一所示行為,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驗收紀錄、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等文書,復由簡文亷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為附表二所示行為,再由簡文亷將附表一所示之施工照片、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及附表二所示之工程竣工查驗紀錄、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一併送交建德國中據以請領工程款而行使之,建德國中因而給付該項工程款予金字塔工程行,足生損害於建德國中對於工程管理之正確性(簡文亷所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韓國華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52頁,卷宗代號詳附表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本院卷第152頁至第156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為金字塔工程行之負責人,於110年9月28日標得建德國中發包之本件採購案。且於110年10月15日開工前,即已知本件採購案其中之系爭項目於金字塔工程行施工前,業已施作完成,該項目毋須實際施作,然申報竣工之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結算書表並未將系爭項目刪除,即據以請領工程款,建德國中因而給付該項工程款予金字塔工程行等情,惟否認有何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辯稱:伊沒有寫這個項目的施工日誌,施工中沒有拍照。整個案件都是學校計畫好的,伊是被陷害,不可能詐騙這幾千元而影響名聲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為金字塔工程行之負責人,於110年9月28日金字塔工程

行標得建德國中發包之本件採購案,並由簡文亷負責監造業務。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開工前,已知系爭項目業已施作完成,該項目毋須實際施作,惟本件採購案之驗收紀錄、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工程竣工查驗紀錄、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等文書並未將系爭項目刪除,且一併送交建德國中據以請領工程款,建德國中因而給付該項工程款予金字塔工程行等情,為被告是認在卷(本院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55頁至第61頁及附表三編號1❶證據出處),且有證人即建德國中輔導室主任范振棟、證人即藝泰廣告社負責人葉文嘉、證人即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陳志宏、證人即建德國中幹事邱韻琦、證人即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商借教師呂姿慧等人之證述可佐,並有藝泰廣告社報價單、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核定表、審核表、總預算表、詳細價目表、施工照片、驗收紀錄、工程竣工查驗紀錄、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案請派員監辦單、LINE對話紀錄、建德國民中學舞蹈教室修繕工程-設計監造計畫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暨原始憑證黏存單、基隆市政府輔助(委辦)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建德國中「舞蹈教室修繕工程」工程合約書(含投標須知、決標公告等資料)、經費簽檢附經費概算表、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採購案結算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可見系爭項目確實於被告施工前即已由范振棟委託藝泰廣告社葉文嘉施作完成,且被告亦於施工前之工程會議時,由范振棟告知系爭項目已由其他廠商施作完成一情。㈡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社會

公共信用,因此,以登載不實即登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一致,致影響文書證明力為成罪要件。查證人范振棟供稱:110年10月間,被告來學校開工程會議時,我當面告訴被告工程內容中的「樓梯牆面大圖輸出」(2樓)已經由其他廠商施作完成,等到後續工程款核撥下來,請他將該項目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1,900元領出來支付給原施作廠商,當時在現場他也同意..簡文亷也回報說廠商願意配合。...驗收前就有說(系爭項目已經施工完成),驗收時我有跟被告講驗收完畢後,要把這筆錢給對方廠商,因為這筆錢已經欠很久了,當時被告說好,我也有跟簡文亷講,請他提醒被告等語(A卷一第18頁、第377頁);參酌本件採購案中建德國中詳細價目表壹直接工程費第五項其他工程之第4項確實列有「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複價11,900元,而110年12月13日驗收紀錄之驗收結果亦是註記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又關於系爭項目所在位置之施工前現況照片與完工照片相同,上開施工照片及驗收紀錄上均有金字塔工程行及被告用印,況且工程竣工查驗紀錄上除明列系爭項目外,並未註記有何缺失及契約變更增減金額之記載,另於竣工決算書及明細表之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中已列出系爭項目且減少金額欄亦確實記載「0」,廠商用印欄並有金字塔工程行及被告用印(A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37頁、第39頁至第41頁、A卷二第352頁、第355頁)。再證人呂姿慧亦於偵查中證稱:如果學校要提前施作部分項目,可以把該項目拉出來,單獨寫一個小型計畫,並敘明原因,上呈教育處審核再單獨報銷,不會再併入原來的採購案等語(A卷一第358頁);且觀之本件採購案契約第3條約定:㈠..依契約價金總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B卷第441頁)。互參上情,足認被告明知系爭項目於其施工前已經施作完成,如有項目減少時,可變更減價結算,惟其捨此不為,猶在驗收、結算書表等文件標載項目符合,而未為任何減少金額記載之情形下,在該等文書用印核章,即已表彰文書內容與實際施作情形相符,此內容之記載對於主辦單位工程管理、款項核撥之正確性攸關至鉅,此即屬登載不實事項甚明,而相關文書縱非其親自製作,其亦應就業務登載不實之相關文書負其責任。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置辯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前開施工照片、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等,均屬被告與簡文亷等人於其等業務上有權製作之準文書或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簡文亷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係本於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在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於111年3月15日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製作筆錄並提出相關函件資料,說明上開事實,進而接受裁判,有調查筆錄及其提出之相關資料可佐(A卷一第115頁至第151頁),被告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既有自首並已經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雖被告對其所為上開犯行有所辯解,然此為其辯護權之合法行使,並不影響其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58頁),其承包本件採購案工程之施作,身為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相關業務文書應如實記載,竟配合校方便宜行事,於附表一所示文書上用印,足生損害於主辦單位對於工程管理及款項核撥之正確性,本件工程尚未有施工不當或劣質另造成主辧單位其他重大之損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對工程影響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㈠被告固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緩

刑期間自103年9月17日至105年9月16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同,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11頁),其應非習於犯罪之人,尚未顯示對於社會及法律之嚴重敵視狀態,倘予相當期間緩刑宣告,同時施以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命其遵守一定事項(詳後述),被告與社會仍保持聯繫,隨時接受正向輔導;其次,避免與其他犯罪人鎮日為伍,身陷再犯環境;倘使因而獲得新生,社會即減少犯罪人,甚至犯罪家庭,倘使未能把握機會,緩刑撤銷再令被告執行本案所處刑罰,亦屬不遲。從而,考量其經此偵審程序,復經科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斟酌本案係由其主動前往調查站說明上情,並已將未施作之款項,返還建德國中;酌之被告之工作狀況,讓被告在社區中接受懲罰與治療、復原,並可免於監獄的負面影響和對家庭、職場的破壞。綜上各情,本院認被告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啟自新。

㈡又本院認被告依其所犯情節,顯於法規範欠缺正確認識,為

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觀念及行為之偏差,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時時警惕,並督促自己避免再度犯罪,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00元,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替代服自由刑之方式,達到教化被告,及預防其再犯之效果。

㈢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以觀後效。被告上揭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獲取系爭項目之款項,業已返還建德國中一情,有建德國中115年5月29日函、115年6月8日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25頁、第127頁),其實際上已返還犯罪所得,被告既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其他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如附表一、二所示文書部分,既已交付建德國中收執,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行為,亦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同案被告簡文亷、范振棟、葉文嘉等人之證述、藝泰廣告社報價單、建德國中本件採購案總預算表、詳細價目表、施工前現況照片、完工照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附表一、二所示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對於上開客觀行為並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是被陷害的,不可能詐騙這幾千元而影響名譽等語。

五、經查:刑法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行為,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而受有財產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查證人范振棟供稱:110年10月間,被告來學校開工程會議時,我當面告訴被告工程內容中的「樓梯牆面大圖輸出」(2樓)已經由其他廠商施作完成,等到後續工程款核撥下來,請他將該項目工程款11,900元領出來支付給原施作廠商,當時在現場他也同意..簡文亷也回報說廠商願意配合。...驗收前就有說(系爭項目已經施工完成),驗收時我有跟被告講驗收完畢後,要把這筆錢給對方廠商,因為這筆錢已經欠很久了,當時被告說好,我也有跟簡文亷講,請他提醒被告等語(A卷一第18頁、第377頁)。證人邱韻琦供稱:我在111年1月間,接到被告電話,他告訴我范振棟叫他把工程款中大圖輸出的錢給另外一家廠商藝泰廣告社,因為大圖輸出早在工程施作前,范振棟就請藝泰廣告社做好了。..我問到藝泰廣告社葉文嘉的聯繫方式後,將該聯繫方式給被告,請被告直接把錢給藝泰廣告社..被告最後是把預算書上大圖輸出的金額11,900元用支票的方式退給建德國中等語(A卷一第172頁至第174頁)。佐以,被告確實於111年2月間將未施作項目款項退還給建德國中一情,亦有金字塔工程行111年2月8日111金字第111020801號函暨支票1紙可稽(A卷一第295頁至第296頁)。綜上互參,可見被告雖配合范振棟等人於附表一所示填載不實之文書上用印以請領款項,然於施作之初即已知悉系爭項目業已施作完成,且於領款後需將該項目之施作款項交還原施作廠商,並非由其本人或范振棟等人取得該等款項,固然本件採購案編列之系爭項目款項高於藝泰廣告社該項目估價單所列金額,惟依卷存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於施作前即已知悉應給予原施作廠商之價額為何,且卷內亦無該等款項已遭被告侵占花用之事證,自無從以被告有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犯行,即遽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難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相繩。

六、綜上所陳,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此部分被訴詐欺取財罪嫌形成有罪心證,被告此部分犯罪既然不能證明,原應就此為無罪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認定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罪部分具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穎文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系爭項目說明:

「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項目:單位:m₂、數量:11.9、單價:

1,000、複價:11,900(參詳細價目表,A1卷第29頁至第30頁)編號 日期 處所 行 為 備註 1 110年12月13日前之某時許 不詳 於本件採購案施工照片之完工照片欄位製作上開項目已完成之施工照片。 施工照片1張。 2 110年12月13日 建德國中 於驗收紀錄驗收結果欄位偽填「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並於廠商代表、專任工程人員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驗收紀錄1張。 3 110年12月間 不詳 於結算總表項次五、其他工程項目「結算結果」金額欄位偽填【20,702】、「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工程發包金額總計「結算結果」欄位偽填【595,935】、「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並於廠商用印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結算總表1張。 4 110年12月間 不詳 ⑴於結算明細表項次五其他工程第4項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結算結果」數量、金額欄位分別偽填【11.9】、【11,900】,「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⑵於結算明細表發包工程費「結算結果」欄位偽填【595,935】、「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並分別於廠商用印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結算明細表2張。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處所 犯 罪 行 為 備註 1 110年12月8日 建德國中 於工程竣工查驗紀錄竣工查驗/結果欄位偽填「...,現場契約工項已施作完成,...」,並於查驗者簽名欄位簽名。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1張。 2 110年12月8日 不詳 於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項次五其他工程第4項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工程項目「竣工查驗結果」已完成欄位偽勾選【✔】,並於監造代表欄位簽名。 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1張。附表三(證據名稱及出處)編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供述證據: ❶被告之供述: (1)111年3月15日下午1時57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115頁至第120 頁) (2)114年1月2日下午4時26分訊問筆錄【具結】(A卷一第345頁至第347頁) (3)114年7月31日下午3時15分詢問筆錄(A卷一第401頁至第404 頁) (4)114年11月20日下午2 時43分詢問筆錄(A卷二第421頁至第423 頁) (5)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14分詢問筆錄(A卷二第435頁至第436 頁) (6)115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5頁至第38頁) (7)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9頁) ❷被告以外之人: 1.證人范振棟(即建德國中輔導室主任) (1)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39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13頁至第22頁) (2)114年7月8日上午10時3分訊問筆錄(A卷一第375頁至第378 頁) (3)114年8月21日下午2時9分詢問筆錄(A卷一第415頁至第420 頁) (4)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詢問筆錄(A卷二第457頁至第459 頁) 2.證人葉文嘉(即藝泰廣告社負責人) (1)112年3月7日上午10時7 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153頁至第158 頁) 3.證人陳志宏(即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114 年7月31日下午2時9分詢問筆錄(A卷一第391頁至第395 頁) (2)115年1月30日下午3時32分詢問筆錄(A卷二第461頁至第463 頁) 4.證人邱韻琦(即建德國中幹事) (1)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30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169頁至第175 頁) 5.證人呂姿慧(即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商借教師) (1)113年4月11日下午3時6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197頁至第201 頁) (2)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25分訊問筆錄【具結】(A卷一第357頁至第359頁) 6.證人沈俊光(即建德國中代表人) (1)115年3月6日上午11時28分詢問筆錄(B卷第77頁至第78頁) (2)115年3月6日上午11時47分詢問筆錄(B卷第79頁至第80頁) 7.證人簡文亷 (1)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7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45頁至第53頁) (2)113年6月26日下午2時10分調查筆錄(A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3)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39分訊問筆錄(A卷一第367頁至第369頁) (4)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19分詢問筆錄(A卷一第425頁至第430頁) (5)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23分詢問筆錄(A卷二第453頁至第456頁) 2 非供述證據: 1.藝泰廣告社報價單(A卷一第23頁=第67頁=第147頁=第165頁) 2.基隆市政府110 年9 月14日基府教終參字第1100133251函附檢還預算圖書等資料(A卷一第25頁至第43頁): (1)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核定表(A卷一第26頁) (2)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審核表(A卷一第27頁) (3)總預算表(A卷一第28頁) (4)詳細價目表(A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第56頁至第61頁=第177 頁至第183頁=第203頁至第215頁) 3.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施工照片(A卷一第33頁至第35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85頁至第188頁) 4.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0年12月13日驗收紀錄(A卷一第37頁=第75頁=第193頁) 5.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竣工查驗紀錄(A卷一第39頁至第41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189頁至第191頁) 6.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案請派員監辦單(A卷一第42頁=第74頁=第192頁) 7.被告與范振棟之LINE對話紀錄(A卷一第43頁=第143頁) 8.被告與簡文亷之LINE對話紀錄(A卷一第69頁=第141頁) 9.基隆市政府(教育處)110 年度代理所屬學校暨體育場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共同供應契約- 舞蹈教室修繕工程(訂購確定單)(A卷一第83頁) 10.基隆市建德國民中學舞蹈教室修繕工程-設計監造計畫書(A卷一第85頁至第112頁=第299頁至第326頁) 11.韓國華提出之檢舉書檢附相關資料(A卷一第121頁至第137頁) (1)簡文亷名片(A卷一第125頁) (2)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施工照片施工前照片(A卷一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49頁=第161頁) (3)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標案分項支出明細表(A卷一第131頁=第167頁) (4)退款現金支票11,900元(A卷一第137頁) (5)金字塔室內裝修工程行111年2月8日111金字第111020801號函暨普通掛號函件執據(A卷一第133頁至第135頁) 12.被告與邱韻琦之LINE對話紀錄(A卷一第145頁=第195頁) 13.葉文嘉之名片(A卷一第145頁=第195頁) 14.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A卷一第151頁) 15.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暨原始憑證黏存單(A卷一第217頁至第219頁) 16.基隆市政府輔助(委辦)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A卷一第221頁) 17.基隆市政府教育發展基金輔助(委辦)經費採購明細表(A卷一第223頁) 18.本市各國中小辦理營繕工程工程管理費管制表(A卷一第225頁) 19.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舞蹈教室修繕工程」工程合約書(含投標須知、決標公告等資料)(A卷一第227頁至第241頁) 20.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申請「舞蹈教室修繕工程」經費簽檢附經費概算表、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A卷一第243頁至第253頁) 21.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施工照片(較完整)(A卷二第3頁至第13頁) 22.舞蹈教室修繕工程110年10月至110年12月施工日誌(A卷二第15頁至第209頁) 23.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4年9月15日函檢附「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採購案結算明細表(A卷二第349頁至第356頁) 24.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27日函檢附辦理舞蹈教室修繕工程採購之相關資料(A卷二第359頁至第409頁) (1)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0 年5 月14日函(A卷二第361頁至第366頁) (2)基隆市政府110年6月4日函(A卷二第367頁至第368頁) (3)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0年8月11日函(A卷二第369頁) (4)基隆市政府110 年8 月20日函(A卷二第371頁至第372頁) (5)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0年8月31日函(A卷二第373頁至第376頁) (6)基隆市政府110年9月14日函(A卷二第377頁至第409頁) 25.陳志宏建築師事務所於110年12月23日出具之收據(B卷第35頁) 26.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5年6月8日函、115年5月29日函(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7頁)附表四(卷宗對照表)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05號卷一 A卷一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05號卷二 A卷二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00號卷 B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95號卷 本院卷附件(附表說明及其他文件)附件一(起訴狀附表一之相關文件完整名稱及頁碼):

編號 起訴狀記載之犯罪行為 起訴狀備註欄 完整名稱 頁碼 1 於本件採購案施工照片之完工照片欄位製作上開項目已完成之施工照片。 施工照片1張。 2樓樓梯面大圖輸出 基隆地檢113偵6805號(A卷二)第4頁,左下 2 於驗收紀錄驗收結果欄位偽填「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並於廠商代表、專任工程人員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驗收紀錄1張。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 驗收紀錄 (日期:110年12月13日) 基隆地檢113偵6805號(A卷一)第37頁 3 於結算總表項次五、其他工程項目「結算結果」金額欄位偽填【20,702】、「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工程發包金額總計「結算結果」欄位偽填【595,935】、「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並於廠商用印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結算總表1張。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4年9月15日函檢附舞蹈教室修繕工程竣工結算書及明細表(案號:110JDA0901)之結算總表1頁 A卷二第352頁 4 ⑴於結算明細表項次五其他工程第4項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結算結果」數量、金額欄位分別偽填【11.9】、【11,900】,「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 ⑵於結算明細表發包工程費「結算結果」欄位偽填【595,935】、「增減金額」減少金額欄位偽填【0】,並分別於廠商用印欄位蓋印金字塔工程行、負責人印章。 結算明細表2張。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4年9月15日函檢附舞蹈教室修繕工程竣工結算書及明細表(案號:110JDA0901)之結算明細表共4頁(2張) A卷二第353頁至第356頁附件二(起訴狀附表二之相關文件完整名稱及頁碼):

編號 起訴狀記載之犯罪行為 起訴狀備註欄 完整名稱 頁碼 1 於工程竣工查驗紀錄竣工查驗/結果欄位偽填「……現場契約工項已施作完成……」,並於查驗者簽名欄位簽名。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1張。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A卷一第39頁 2 於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項次五其他工程第4項樓梯間牆面大圖輸出工程項目「竣工查驗結果」已完成欄位偽勾選【✔】,並於監造代表欄位簽名。 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1張。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竣工查驗工作項目明細 A卷一第40頁至第41頁附件三(其他相關文件完整名稱及頁碼):

編號 完整名稱 頁碼 1 藝泰廣告社報價單 A卷一第23頁 2 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核定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 A卷一第26頁 3 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審核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 A卷一第27頁 4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總預算表 A卷一第28頁 5 詳細價目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 A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 6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舞蹈教室修繕工程設計監造計畫書 A卷一第85頁至第112頁 7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A卷一第151頁 8 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動支經費請示單 A卷一第217頁 9 基隆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原始憑證黏存單 A卷一第219頁 10 基隆市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 A卷一第221頁 11 基隆市政府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委辦)經費採購明細表 A卷一第223頁 12 本市各國中小辦理營繕工程工程管理費管制表 A卷一第225頁 13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合約書(不完整) A卷一第227頁至第241頁 14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概算表 A卷一第247頁 15 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A卷一第250頁至第251頁 16 付款憑單(代支出傳票) A卷一第253頁 17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A卷二第17頁至第111頁 18 公共工程監造日誌 A卷二第113頁至第209頁 19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110年8月31日函檢附教育處預算書圖審查意見表(初審) A卷二第373頁至第376頁 20 基隆市政府110年9月14日函檢附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核定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基隆市政府工程採購預算書(圖)審核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總預算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詳細價目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單價分析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數量計算表、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施工圖、基隆市立建德國民中學工程採購契約(草約)、110年5月17日簽、基隆市政府簽稿會核單 A卷二第377頁至第403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