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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4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奕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毒偵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事實及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奕蓁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1頁),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