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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崇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5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崇瑋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崇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4日晚上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5樓居處內,以將大麻置入捲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大麻1次。嗣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旁巷內,對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復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4年5月4日晚上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5樓居處內,以將大麻置入捲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大麻1次。嗣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6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旁巷內,對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復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本案被告同意後採集之尿液,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反應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79)、上開公司於114年5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可稽;另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616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此外,復有上揭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扣案可佐,足信被告上開自白屬實,堪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檢察官認「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紀錄,且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932號追加起訴,有該案追加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不適宜接受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無重大明顯裁量瑕疵之情形,則本院對於檢察官視個案情形行使職權裁量之結果,自應予尊重。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觀察、勒戒,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數量 重量 檢出之毒品成分 1 大麻膏 (扣押物品表編號3-2) 6瓶 驗前總淨重:7.47公克 驗餘總淨重:7.45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2 大麻煙草 (扣押物品表編號3-3、編號5-1至5-7、編號6-1至6-8) 17包 驗前總淨重:765.73公克 驗餘總淨重:765.14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3 大麻煙彈 (扣押物品表編號4-2-2) 2支 因黏稠無法精確稱重 第二級毒品大麻 4 大麻煙彈 (扣押物品表編號7-1至7-5) 446支 因黏稠無法精確稱重 第二級毒品大麻 5 白色粉末 (扣押物品表編號3-4) 6包 驗前總淨重:60.48公克 驗餘總淨重:60.39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