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梓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梓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梓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