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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俊昱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