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謝元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謝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張謝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