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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文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文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該等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