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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5年5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屬實,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383號),因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