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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建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志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