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秋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秋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雪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卷第2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均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陳秋雪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卷第2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均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5年6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50019938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10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1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99381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各1件【見同上執聲付字第29號卷第2至17頁反面】,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表達悔意,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16日在監所之表現良好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啟受刑人勿欺騙自己良心,亦勿自欺欺人,依本分而遵法度,諸惡莫作,永無惡曜加臨,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因此,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自己才會心安過好每一天,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若存惡心,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近報在身,不爽毫髮,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職是,自己一個小小的損人利己心念變成行為時,便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成敗,亦莫竊盜、強盜等係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自己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做錯應勇於認錯,大家都會做錯,但不要一錯再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惡曜慾念,切勿為賺錢而不擇手段之違法犯紀,因而害自己,自己好好學一技之長,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回頭,宜自願改過,且人生猶如一本畫冊,內容如何,端視自己如何去描繪,而命運如掌紋,握在自己手裡,自己決定,自己負任,而人的淨污,是從內心之動念開啟,再引導身體及語言的外在行為表現,從而形成習慣、性格,性格就決定自己這一生的運途之淨污。因此,人最難得的是自我覺察之心,引發出真正反省、懺悔、改過、向上;自己若已作之罪,以自覺的心今皆懺悔,不敢覆藏;未自己作之罪更不復作,自己以自覺的心,皆悉發露,不敢覆藏;因此,自己之已作罪願得除滅,未來之惡更不敢造,信於未來必有法律制裁,生大恐怖,應如是自覺懺悔,如人被火燒頭燒衣,救令速滅,火若未滅,心不得安,所有自己過錯悉皆反省、改過、勿再造作。若有欲求自己清淨心,則心懷愧恥,生大恐怖,唯有自己往自己內心去體會,引發出真正的懇切真誠自覺心,才是最有實用的;再者,自己要檢討反省,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且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善友,切勿因身上沒錢,即可大無忌對人行竊,此乃違反法律平等之保護正常人民不被侵害,且應於尚未被侵害前就要保護善良大眾,避免過度保護做奸犯科之犯罪人,反而引發社會疑慮之僅保護壞人,而置善民於不顧之本末倒置之嫌;若自己身上若沒錢且生活真正困苦者,宜先向政府機關之社會局處、福利科、區公所社政福利課等單位求助,或親朋好友請求接濟,亦可向當地里長、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之善心人士、宮廟慈善團體善心人士、各區關懷協會、各鄰居亦有些善心人士會幫助,或許亦可向醫療機構之志工、義工請求接濟,或許亦可用乞食請求接濟,絕非以上開行竊犯行,滿足自己需求,此乃自私自利而造成社會亂源之因,並損人不利己,勿心存僥倖,否則,自做自受後果,後悔會來不及;另祈請受刑人以同理心看待若自己是被害人,遭遇上開竊案時,做何感想,亦請受刑人勿欺騙自己良心,日後不要違法犯紀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呢害自己?因此,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分而遵法度,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若自己有困苦需救助者,宜依上開方式請求急難救助,而自己命運如掌紋在自己手中握,端視自己如何運作掌控,因此,自己摸摸自己良心,做錯應勇於認錯,自願改過,多比賽存同理心之轉禍為福,這樣才是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自己日日平安喜樂、早日返家團聚,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