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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庭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庭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庭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09/30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09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