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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志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卷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2年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之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李志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2年10月確定,且二者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21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9月1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6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21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書、113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書各1件在卷足憑。職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在監所之表現良好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啟受刑人勿欺騙自己良心,亦勿自欺欺人,依本分而遵法度,自己宜思惟為什麼會淪落至此,有無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且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善友,切勿因身上沒錢,即可大無忌對人行竊,此乃違反法律平等之保護正常人民不被侵害,且應於尚未被侵害前就要保護善良大眾,避免過度保護做奸犯科之犯罪人,反而引發社會疑慮之僅保護壞人,而置善民於不顧之本末倒置之嫌。再者,自己身上若沒錢且生活真正困苦者,宜先向政府機關之社會局處、福利科、區公所社政福利課等單位求助,或親朋好友請求接濟,亦可向當地里長、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之善心人士、宮廟慈善團體善心人士、各區關懷協會、各鄰居亦有些善心人士會幫助,或許亦可向醫療機構之志工、義工請求接濟,或許亦可用乞食請求接濟,絕非以上開行竊犯行,滿足自己需求,此乃自私自利而造成社會亂源之因,並損人不利己,勿心存僥倖,否則,自做自受後果,後悔會來不及;另祈請受刑人以同理心看待若自己是被害人,遭遇上開竊案時,做何感想,自己日後不要違法犯紀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呢害自己?因此,自己切勿因身上沒錢,就可以任意竊盜,不要只考慮自己,亦勿心存僥倖,否則,如是竊,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併宜改自己竊盜不好宿習慣性,因此,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善惡心,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若存惡心,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則近報在身,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亦莫輕竊盜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竊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竊惡莫作,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自己一個小小的損人利己心念變成行為時,便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成敗,做錯應勇於認錯,大家都會做錯,但不要一錯再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竊念,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乘目前還來得及回頭,若自願改過且做到了,則自己日日平安喜樂,若有困苦需救助者,宜依上開方式請求急難救助,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性格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