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巫梓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梓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梓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該等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8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6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