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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學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學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6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學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受刑人徐學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年1月19日 114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7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42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67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0月16日 114年1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42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678號 確 定 日 期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8號(已執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3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