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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余三兆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三兆(下稱異議人)前因定執行刑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執更新字第409號、113年執更乙字第756號、113年執更丁字第65號之1、114年執更新字第114號、114年執更新字第416號指揮執行(接續執行);上開5個應執行刑合計需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對異議人極為不利,應重新組合如下:

(甲)臺灣高院113年聲字第2623號裁定案件表編號1、2、3(本院按:該裁定只有編號1、2,異議人贅繕3)、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案件表編號1、2、3、、臺灣高院113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案件表編號3,上開裁定之確定判決以112年6月7日基準日;(乙)臺灣高院113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案件表編號1、2、4、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案件表編號1至6、基隆地院114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案件表編號1至6,上開裁定以114年2月12日為基準日;請准將原基隆地檢5個應執行刑,拆開重組如上甲、乙組,重新定應執行刑,賜予異議人自新機會云云。

二、經查:

(一)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不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至於「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係指併合處罰之數罪中最早確定者而言,於符合該規定之前提下,且客觀上確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於受刑不利之特殊情況,始例外允許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分重組更定執行刑,不受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亦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第2242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異議人所犯各罪前均業經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且各該裁定均已經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見解及說明,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致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從而,實無許受刑人(異議人)任擇與其他各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以免於定應執行刑裁定確定後,一再因受刑人(異議人)其後因犯他罪較晚判決確定,而不斷與前曾定應執行刑之罪再次定刑,造成應執行刑之裁定內容時常懸而未決,違反法安定性,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受刑人(異議人)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M任憑己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

(四)就異議人聲請重新拆解組合之定刑表觀之:

1、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定刑基準日,在該定刑基準日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定刑基準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得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且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應執行刑之餘罪,應分別或接續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先後揭示「裁定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裁定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現行法為30年)之限制」,即同斯旨。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

2、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

3、異議人所聲請重新定刑之附表甲,其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表1即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56號,判決確定日為108年8月21日,應以此為「基準日」,而非最後判決確定之「113年1月11日」(表6)、亦非異議人所指之「112年6月7日」(表5),是以此「108年8月21日」為基準,在此基準日之前之犯罪,始可為「同一群組」一起定刑;然除表2(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90號)、表4(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其犯罪日在基準日之前,其餘表3、表5、表6,犯罪日期均在基準日後,自不合數罪併罰要件。再者,縱使一起合併定刑,本組附表甲之最後事實審為表6之臺灣高等法院,亦不屬本院管轄範圍。是異議人聲請附表甲部分,不符要件。

4、異議人所聲請重新定刑之附表乙,其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表1即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87號,判決確定日為111年6月6日,應以此為「基準日」,而非最後判決確定之「114年2月12日」(表15);是以此「111年6月6日」為基準,在此基準日之前之犯罪,始可為「同一群組」一起定刑;然除表2(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表5(臺灣高等法院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其犯罪日在基準日之前,其餘表3、表4、表6至15,犯罪日期均在基準日後,自不合數罪併罰要件。

5、綜上所述,異議人所謂重新組合之附表甲、乙,係依照異議人個人喜好,隨意排列組合,又以「最後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不合法律規定須以「首先判決確定」之裁判日為基準日之要件。蓋如異議人之「基準日」標準,則異議人往後十數年、甚或數十年所犯之罪,均可與十數年前已犯之罪、甚至已執畢甚久之犯罪,一起定刑(因異議人以「最後判決確定日」為基準日),是異議人聲請之不合法及不當,自不待言。

三、異議人聲請不符法律要件,且違反裁判確定力及法律安定性,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異議人與其「想坑想縫」(閩南語)鑽研,不如在獄中好好安心服完刑期,學習技藝,充實自己,出獄後不要再犯,重新做人,始為良策。

四、綜上,本件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符合法律規定,聲明異議意旨所指重新組合之附表甲、乙,不符法律要件,異議理由尚非可採,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異議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附表甲】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9日 108年6月5日 108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92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1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956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1390號 109年度交訴字 第2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8年10月2日 109年5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956號 108年度基簡字 第1390號 109年度交訴字 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21日 108年11月25日 109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7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3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80號(已執畢) (經基隆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併科罰金非該次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2日 109年1月18日 109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8號、第3429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0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121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7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8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121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7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9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號異議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附表乙】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9日2、3時許 111年5月8日22時許 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1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 第387號 111年度基簡字 第1070號 112年度基簡字 第6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月12月20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 第387號 111年度基簡字 第1070號 112年度基簡字 第673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6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1號 經基隆地院112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4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4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6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844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8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6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844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8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號(犯罪事實四部分)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5日 111年6月25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12日 112年11月初某日至 112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2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7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113年度偵字第21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 第1016號 112年度訴字 第247號 113年度易字 第290號、第3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 第1016號 112年度訴字 第247號 113年度易字 第290號、第3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1號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曾經桃園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 10 11 12 罪名 妨害秩序 傷害 非法持有爆裂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部分非該次聲請範圍)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某時至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88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2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7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0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27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1月1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00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271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4日 113年12月16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4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8號 曾經桃園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 13 14 15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毀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7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67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113年度訴字 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9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9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9號 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