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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6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緒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緒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緒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07號、第13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各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0所示之各罪,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4、編號5、編號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6至編號8、編號10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3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證,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被告簽名捺印之陳述意見狀1紙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5頁、第47頁)在卷可參,併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犯罪類型、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動機、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等因素為整體非難評價,併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內外部限制,兼衡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均亦不得易科罰金,故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部分業經執行完畢,僅係執行抵扣問題,附此敘明。

四、另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附表編號9「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有誤載,爰均更正如附表所示,特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受刑人陳緒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31 109/08/14 110/0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7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9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10/03/19 110/07/28 111/03/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確 定 日 期 110/05/04 110/10/15 111/03/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見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2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4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4/27 110/05/01 110/04/30-110/05/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0/08/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確 定 日 期 111/05/25 111/05/25 111/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8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6日凌晨1時58分許 109年11月1日凌晨0時26分許 109/5/22、5/23、5/25、5/26、6/17、6/18、6/19、6/22、6/23及110/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94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06/30 111/06/30 113/10/2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57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 確 定 日 期 111/08/10 111/08/10 114/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8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85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本案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 號  (此欄空白) (此欄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6/25-109/6/2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 決 日 期 114/02/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確 定 日 期 114/04/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0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