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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劍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劍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劍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彭劍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1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卷第4頁)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所犯各罪之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竊盜(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罪質部分相同,並衡酌各次犯罪時間非遠、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考量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75頁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附表】受刑人彭劍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0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91號 112年度易字第1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991號 112年度易字第1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8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78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 111年7月1日 111年7月9日同年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59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59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113年訴字第10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3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3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03號 編號4至6,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