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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嘉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嘉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榮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1日 104年至105年間 104年1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74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893號等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83號 113年度智簡字第1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0月18日 114年4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83號 113年度智簡字第10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5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3日 113年11月19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4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22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07號(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0日 103年5月23日 103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23日 103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11月6日) 104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9日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7日 105年2月22日 105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19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4號 編號4至19前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