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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耀中具 保 人 林碧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碧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碧綢因被告許耀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許耀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指定保證金200,000元,由具保人林碧綢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其後因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988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復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引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存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17